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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发电厂(含火力发电厂与热电联产企业)在运行过程中产生多种废水废液,涵盖循环冷却排污水、化学水处理再生废水、锅炉酸洗废水、脱硫废水、含油废水及灰渣冲洗水等类别。上述废水若未经有效处理而直接排入自然水体,将对受纳水生态环境构成显著威胁。为此,国家建立了以综合性排放标准为基础、行业专项标准与地方标准为补充的多层次排放管控体系。 一、核心执行标准 热发电厂废水排放的首要依据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该标准按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对于排入城镇下水道的废水,尚需同时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的相关要求。此外,对于湿法脱硫系统产生的脱硫废水,还需执行《燃煤电厂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废水水质控制指标》(DL/T 997-2020)。锅炉房废水的排放还需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的有关规定。 二、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 根据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许可排放内容,热发电厂废水的主要控制污染物包括: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COD)、五日生化需氧量(BOD₅)、氨氮、总磷、石油类、硫化物、氟化物、挥发酚、溶解性总固体(全盐类),以及总汞、总镉、总砷、总铅等第一类重金属污染物。上述各类污染物的具体浓度限值依据排放去向(地表水、海域或城镇下水道)及执行标准等级而有所差异。 三、排放去向与标准分级 热发电厂废水排放标准的适用取决于排放去向。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体的,优先执行所在地地方排放标准(如有);若无地方标准,则执行GB 8978-1996。排入海域的,执行《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1997)相应类别要求。排入城镇下水道并最终进入市政污水处理厂的,执行GB/T 31962-2015。值得注意的是,地方排放标准通常比国家标准更为严格,污染物控制种类更多、限值更低,且多数已增加总氮指标。 四、特殊废水管控要求 含有腐蚀性物质、油质或其他有害物质的生产污水,以及温度高于40℃的生产废水,须经处理达到国家标准后方可排入生产废水系统。废水应按清污分流原则分类收集输送,宜分散处理、达标集中排放。含第一类污染物的废水(如含汞、镉、砷、铅等)须在车间或处理设施排放口达标,不得稀释排放。 当前,热发电厂废水排放的管控日趋严格。排污许可证是否允许设置废水外排口,主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据统计,国内某大型发电集团约39%的火电厂已被要求实现废水零外排。在政策驱动下,《火电厂末端废水零排放系统性能试验导则》(DL/T 2643-2023)等行业标准已相继发布,为末端废水零排放系统的设计与性能验证提供了技术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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