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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革制作属于典型的重污染工业门类,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成分极为复杂,含有高浓度有机物、重金属(尤其是铬)、硫化物、盐类及大量悬浮物。我国针对该行业废水排放制定了专项强制性标准——《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6-2013),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明确了制革及毛皮加工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适用于现有企业及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设计及竣工验收等环节。 一、废水分类与分流处理 制革废水需根据污染物性质实行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含铬废水(主要来自鞣制工序)经物化及生化处理后,通常还需进入膜处理系统深度处理并回用,其浓水须达到标准中表2间接排放限值后方可排放。含硫废水(主要来自脱毛浸灰工序)经收集去除废毛等渣滓后,可回用于浸灰脱毛工序循环使用,循环数次后再进入含硫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含铬废水与含硫废水经各自预处理后,方可与一般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等一并进入综合废水处理设施。 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GB 30486-2013根据企业类型(制革企业与毛皮加工企业)、建设时间(现有企业与新建企业)及排放去向(直接排放与间接排放),分别规定了差异化的排放限值。 常规污染物方面,化学需氧量(COD)的直接排放限值分别为现有企业80 mg/L、新建企业60 mg/L,间接排放限值为200 mg/L;五日生化需氧量(BOD₅)的直接排放限值为20 mg/L,间接排放限值为50 mg/L;悬浮物(SS)的直接排放限值为50 mg/L,间接排放限值为70 mg/L;氨氮的直接排放限值为现有企业12 mg/L、新建企业10 mg/L,间接排放限值为30 mg/L;总氮的直接排放限值为20 mg/L,间接排放限值为40 mg/L;总磷的直接排放限值为0.5 mg/L,间接排放限值为1.0 mg/L;pH值排放限值范围为6至9;色度的直接排放限值为50倍,间接排放限值为80倍。 特征污染物方面,总铬是皮革废水管控的重中之重。总铬在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的限值为1.0 mg/L,在企业总排放口的限值为1.5 mg/L;六价铬须低于0.1 mg/L;硫化物的车间排放口限值为1.0 mg/L;动植物油的直接排放限值为5 mg/L,间接排放限值为15 mg/L。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总铬、六价铬等毒性较强的污染物,直接排放与间接排放执行相同限值。 此外,该标准还结合制革工艺特点增设了总氮、氯离子等控制指标,并对单位产品的基准排水量作出了明确规定。 废水监测须在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监控总铬、六价铬、硫化物等特征污染物)和企业废水总排放口分别设置监控点。监测频率按排污许可证要求执行,特征污染物通常需采用自动监测或较高频次的手动监测。 对于重点区域,标准规定了更为严格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部分地区还出台了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企业在实际执行中须同时满足国家标准与属地管理要求。2022年相关公告进一步明确了氯离子等指标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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