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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泥浓度是反映水体中悬浮固体含量的重要指标,在水质监测与污水处理领域具有特定的污染物分类归属和管理规定。污泥浓度在本质上是悬浮物浓度的一种表现形式。水质中的悬浮物指水样通过孔径为0.45 μm的滤膜截留在滤膜上、并于103至105℃烘干至恒重的固体物质,是衡量水体水质污染程度的重要指标之一。 在污水处理领域,污泥浓度通常以混合液悬浮固体浓度(MLSS)来表征,即在曝气池单位容积混合液内所含活性污泥固体的总重量,其组成包括具有代谢功能活性的微生物群体、微生物内源代谢残留物、原污水挟入的难为细菌降解的惰性有机物质以及由污水挟入的无机物质四部分。 由此可以看出,污泥浓度属于水中悬浮物类污染物,在污染物分类中归入物理性污染指标范畴,反映的是水体中不溶性固体物质的总体含量。 在标准规定层面,悬浮物(SS)被列为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的基本控制项目。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的规定,基本控制项目主要包括影响水环境和城镇污水处理厂一般处理工艺可以去除的常规污染物,共19项,悬浮物位列其中,属于必须执行的控制项目。 该标准将基本控制项目的常规污染物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A标准和B标准)、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其中一级A标准规定悬浮物排放浓度限值为10 mg/L,一级B标准为20 mg/L,二级标准为30 mg/L,三级标准为50 mg/L。不同标准级别的适用取决于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地表水域的环境功能、保护目标以及所采用的处理工艺。 对于地表水体本身,悬浮物的控制主要参照《地表水资源质量标准》(SL 63-94),其中Ⅲ类水域悬浮物标准限值为30 mg/L。在海水水质方面,《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1997)规定人为增加的悬浮物量在一类至三类海域不得超过10 mg/L,在四类海域不得超过100 mg/L。 除出水中的悬浮物浓度外,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本身也有相应的控制规定。GB 18918-2002要求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应进行脱水处理,脱水后污泥含水率应小于80%。污泥进行农用时,其污染物含量须满足《农用污泥污染物控制标准》(GB 4284-2018)的要求,该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在耕地、园地和牧草地农用时的污染物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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