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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瓷生产属于高耗水行业,废水主要来源于原料制备、成型、施釉、抛光及设备清洗等环节,含有高浓度悬浮物、有机物及微量重金属。为规范陶瓷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我国已形成以国家标准为核心、地方标准为补充的排放管理体系。 标准体系与适用原则 现行核心标准为《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4—2010)及其2014年修改单,该标准规定了陶瓷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适用于建筑陶瓷、卫生陶瓷、日用及陈设艺术瓷和特种陶瓷工业企业的排放管理。标准实施后,陶瓷工业水污染物排放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当地方标准严于国家标准时,应优先执行地方标准,例如广东省陶瓷企业废水排放同时受《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约束。 污染物排放限值与监控位置 该标准区分直接排放与间接排放,并设置了两级限值体系。常规限值适用于一般区域,特别排放限值适用于国土开发密度高、环境承载力弱的地区,后者要求更为严格。在常规限值下,直接排放的化学需氧量限值为50 mg/L,悬浮物为50 mg/L,氨氮为3.0 mg/L,总磷为1.0 mg/L,氟化物为8.0 mg/L;间接排放相应限值分别放宽至110 mg/L、120 mg/L、10 mg/L、3.0 mg/L和20 mg/L。特别排放限值进一步收紧,直接排放化学需氧量降至40 mg/L,悬浮物降至30 mg/L,氨氮降至1.0 mg/L。 重金属污染物实行车间或生产装置排放口监控,而非总排放口。总镉限值为0.07 mg/L,总铬为0.1 mg/L,总铅为0.3 mg/L,总镍和总钴均为0.1 mg/L,总铜为0.1 mg/L,总锌为1.0 mg/L。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限值为0.1 mg/L。pH值统一控制在6至9之间。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排放浓度限值的适用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超过基准排水量为前提。不同产品类型的基准排水量存在差异:抛光建筑陶瓷为0.3立方米每吨瓷,非抛光建筑陶瓷为0.1立方米每吨瓷,卫生陶瓷为4.0立方米每吨瓷,特种陶瓷为1.0立方米每吨瓷,日用普通瓷为2.0立方米每吨瓷。若实际排水量超出基准值,应按超出倍数相应收紧浓度限值。 自行监测与排放口管理 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陶瓷工业》(HJ 1255—2022),重点排污单位废水总排口直接排放的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应开展自动监测。废水排放口应按规范设计、建设并维护监测点位,采样应在规定的监控位置进行。陶瓷工业废水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运行维护应参照《陶瓷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1278—2023)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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