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池厂产生的废水,达到怎样的标准才能排放?
时间:2026-04-27 16:20:48   访客:8443

我国是世界最大的电池生产国,锌锰电池出口量超过60%,二次电池出口量超过65%。电池生产过程涉及电极制备、电解液配制、化成等多个工序,产生的废水成分复杂,包含重金属离子、酸碱物质、高浓度有机物等多种污染物。针对电池行业的特殊性,国家专门制定了《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4-2013),该标准自2014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替代了此前参照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本标准适用于锌锰电池、锌空气电池、锌银电池、铅蓄电池、镉镍电池、氢镍电池、锂离子电池、锂电池、太阳电池等各类电池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一、排放去向与分类限值

GB 30484-2013根据废水排放去向的不同,设定了差异化的排放限值。直接排放是指废水经企业自行处理后直接排入江河、湖泊等自然水体的情形,适用更为严格的限值要求。间接排放则是废水经预处理后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工业集中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深度处理的情形,限值相对宽松。

以代表性的水污染物为例:在直接排放限值中,化学需氧量(COD)不得超过60 mg/L,总铅不得超过0.5 mg/L;在间接排放限值中,COD不得超过100 mg/L,总铅不得超过1.0 mg/L。pH值控制范围为6至9无量纲,悬浮物浓度不超过140 mg/L,氨氮不超过30 mg/L。上述限值的差异体现了“源头控制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的管理思路——间接排放的企业仍需承担预处理责任,不能将高浓度重金属或有机污染物直接排入市政管网。以上这些,通过水质多参数检测仪都可以进行测定出来。

二、不同电池类型的污染物差异

由于各类型电池的原料组成和生产工艺存在显著差异,其废水中的特征污染物各不相同,标准对此作了分类规定。

铅蓄电池是重金属污染防控的重点。其主要水污染物为铅、镉以及化学需氧量,总铅直接排放限值为0.5 mg/L。在“车间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还须对总铅实施严格监控,执行0.5 mg/L的限值标准。天津市针对本地区产业特点还另行出台了《铅蓄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856-2019),规定了包括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总磷、总氮、氨氮、总铅、总镉在内的8项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体现了地方标准可严于国家标准的法律设定。

锂离子电池废水中的特征污染物包括镍、钴、锰等重金属元素,其浓度限值分别为0.1 mg/L、0.05 mg/L和0.5 mg/L。锂电池正负极材料制备、电解液配制等工序还产生较高浓度的氨氮废水,行业对此已有专门的处理及回用技术规范。

锌锰电池的主要水污染物为汞、锌和锰,其中总锰在不同排放去向下的控制标准有所不同。镉镍和氢镍电池的废水则以镉、镍和化学需氧量为主要控制指标。

三、重点区域的特别排放限值

对于国家确定的重点区域(如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防控区),GB 30484-2013规定了更为严格的“特别排放限值”。在重点区域内,电池企业须执行比常规限值更低的排放标准,以应对区域内累积性的重金属污染风险。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此外,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排放标准提出了比国标或地标更严的要求,企业还须按照环评批复的执行。

四、间接排放的纳管条件

采用间接排放方式的电池企业,废水经预处理后须达到GB 30484-2013表2规定的间接排放限值,方可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此外,生态环境部对此已有明确解释:企业排放废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工艺要求后方可排入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排水管理部门对间接排放的水质另有要求时,排污单位应当同时符合相关纳管要求。这意味着电池企业在满足行业排放标准之外,还需关注地方污水处理厂的具体接管条件。

为确保废水达标排放,电池企业须配备完善的废水处理设施。对于含重金属废水,通常采用化学沉淀法将重金属离子转化为不溶性沉淀物后固液分离去除,再配合离子交换树脂进行深度净化。对于含高浓度有机物的废水,还需采用生物处理工艺进一步去除COD和氨氮。企业须定期监测废水排放情况,关键指标如铅、COD等至少每月检测一次,监测数据保存至少3年,并接受环保部门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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