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硝酸盐氮是含氮化合物在好氧条件下的最终氧化产物,其在水体中的浓度水平不仅反映氮素污染的总体负荷,也是评价废水生物脱氮处理效果的重要指标。工业废水中的硝酸盐氮若未经充分去除而直接排放,进入受纳水体后可能加剧富营养化风险,并在地下水中累积后对饮用水安全构成潜在威胁。因此,明确日常工业废水排放中硝酸盐氮的含量限值,对于企业合规排放管理和环境监管部门执法监督均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需要说明的是,我国现行国家及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对于“硝酸盐氮”这一单独参数,除个别涉及硝酸生产的行业专用标准外,绝大多数标准并未直接设置硝酸盐氮的排放限值。通用的管控方式是将硝酸盐氮纳入“总氮”指标加以统一约束。总氮包含氨氮、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及有机氮等各类氮素形态的总和,设定总氮限值即等效对包括硝酸盐氮在内的各类氮污染物实施了综合性排放要求。 目前我国工业废水排放标准遵循“综合标准为基底,行业标准为主体,地方标准为补充”的三级架构。行业标准优先于综合标准执行,凡已颁布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类别,均不再适用《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以纺织染整行业为例,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2012),新建企业直接排放时总氮浓度限值为15 mg/L,间接排放时则为25 mg/L。在发酵类制药工业领域,《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3—2008)规定直接排放总氮浓度为30 mg/L,间接排放为50 mg/L。 对于尚未制定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门类,其废水排放仍执行GB 8978—1996中对“其他排污单位”的相关要求,该标准将排放去向分为三级并对应不同的排放限值。此外,江苏省印染行业废水间接排入化工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时,总氮间接排放限值为70 mg/L。 2025年,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工业废水国家强制性安全标准》征求意见稿,标志着我国工业废水管控模式正经历重大调整。该标准实施后,现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涉及工业废水的部分将被废止。新标准将排污单位按水环境敏感度分为A、B、C三级,对应不同的总氮排放限值,但在实际执法中仍以总氮作为综合性控制指标,而非专门针对硝酸盐氮设限。 工业企业在日常排放管理中,应根据自身行业归属及排水去向,首先确定适用哪个行业排放标准或综合标准。若所在地出台了更严格的地方标准,则需优先执行。对于以硝酸盐氮为特征污染物的废水(如硝化工艺尾水),单纯以总氮指标替代控制尚不能完全反映硝酸盐氮自身的环境行为特征,建议企业在满足总氮限值的前提下,同步建立硝酸盐氮的内部监控指标,以确保处理工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本文连接:http://www.codjiance.com/newss-4554.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