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酿酒行业是我国食品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2026年1月1日起,《酒类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821-2025)已正式实施,与此前的相关标准相比,该新标准在管控项目和排放要求上均有所调整。结合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酒类生产企业需重点关注以下八项污染物指标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参数。
主要检测参数
1、化学需氧量 化学需氧量是反映废水中有机污染总量的核心指标。酿酒废水中含有大量来自谷物原料发酵、蒸馏及清洗等工序的有机物,COD浓度通常较高。生产企业需根据自身废水排放去向及所处地区要求,执行相应的COD限值。 2、五日生化需氧量 BOD₅衡量废水中可被微生物降解的有机污染物浓度。酿酒废水具有有机物含量高、可生化性好的特点,因此COD与BOD₅通常同步检测。两者比值的变化可反映废水处理系统的运行状态。 3、氨氮
氨氮主要来自原料中的蛋白质分解及生产环节中的含氮物质排放,其浓度直接影响废水生化处理系统的稳定性和受纳水体的水质安全。 4、悬浮物
悬浮物来源于原料清洗、发酵残渣及固体废物排放。酿酒废水中SS浓度波动较大,是评价固液分离效果的重要指标。 5、pH值
酿造过程中产生的酸性或碱性废水若未经中和处理,会腐蚀管网并对生化处理系统造成冲击,因此pH值须控制在标准规定范围之内。 6、总氮
总氮是新版标准新增的管控项目之一。酿酒废水中总氮主要来源于原料蛋白质的分解产物及发酵副产物,排放过量总氮会增加受纳水体富营养化的风险。根据2025年发布的修订内容,啤酒、黄酒、葡萄酒及其他酒制造业均新增总氮控制项目。 7、总磷
总磷是水体富营养化的另一关键驱动因子。酿酒过程中的磷主要来自谷物原料及洗涤剂排放,需纳入日常监测体系。 8、色度
色度同样是新版标准新增的管控指标,这一调整针对啤酒制造业等子行业。若废水未经妥善处理直接排放,可能对受纳水体的视觉感官造成负面影响。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除上述污染物浓度指标外,《酒类标准》针对白酒、发酵酒精、啤酒、葡萄酒、黄酒、露酒和其他酒等七类酒制造,分别设置了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要求,以防止稀释排放行为,并为排污许可核定及执法监管提供明确依据。 酿酒企业废水排放方式分为直接排入自然水体和间接排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两类。对于间接排放的情形,由于酿酒废水具有可生化性好的特点,允许排污单位与下游污水处理厂在确保达标的前提下协商约定某项污染物的排放浓度限值,协商结果载入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执行,其余未协商项目仍须执行标准中的间接排放限值。这一弹性机制既降低了企业处理成本,也促进了污水处理设施的碳减排协同,体现了精准治污、差异管控的管理理念。 酒类生产企业应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采样口,根据企业规模和排放特征确定监测频次,部分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对于自行监测发现数据超标的情形,应当立即排查原因并采取整改措施,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比对复核,确保排放持续稳定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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