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酿醋厂属于酿造调味品工业,其废水排放标准需根据企业所在地区、废水排放去向(直接排入自然水体或间接排入城镇污水管网)以及企业的新旧性质,适用不同的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 一、国家层面的标准体系 目前,酿造调味品工业(包括醋、酱油、酱等)尚未发布单独的国家级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生态环境部的规划,相关管控要求正逐步纳入更综合的标准体系中。 现行通用标准:在当前过渡阶段,大多数酿醋企业的废水排放仍需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的相关规定。该标准为综合性标准,规定了各类污染物的通用排放限值。 即将实施的新标准: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已联合发布了《食品加工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6817-2025) 。该标准将涵盖包括酿醋在内的食品加工制造企业。新标准将于近期实施,届时将成为酿醋厂废水排放的主要国家技术依据。 二、地方标准:以江苏省为例 部分酿造工业发达的地区,已出台了更严格的地方标准。例如,江苏省发布的《酿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 4384-2022) ,其管控要求具有典型参考价值。该标准主要指标如下: pH值:6~9 悬浮物(SS):40 mg/L 化学需氧量(CODcr):60 mg/L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₅):需满足相应要求 氨氮(NH₃-N):5 mg/L 总氮(TN):15 mg/L 总磷(TP):0.5 mg/L 色度:需满足相应要求 此外,该标准还规定了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其中酱油、食醋企业为3.5 m³/t。 三、间接排放与协商排放 许多酿醋企业的废水经预处理后,会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这属于间接排放。对于间接排放,除需满足纳管标准(如GB 8978-1996的三级标准)外,新政策趋势也提供了更灵活的选择。 由于酿造废水的可生化性较好,新发布的《食品加工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6817-2025) 允许企业与下游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协商约定部分污染物的间接排放浓度限值。此举旨在利用下游处理厂的能力实现协同治污,兼具环境与经济效益。 酿醋厂废水排放标准的适用,需综合判断三个维度:一看地区(有无更严格的地方标准),二看排放去向(直接排放执行行业或综排标准,间接排放执行纳管标准或协商排放),三看时间节点(新发布的《食品加工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后将成为主要依据)。建议企业密切关注国家和地方最新标准的发布与实施时间,确保及时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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