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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洗舱废水排放要遵循什么标准?

时间:2026-06-29 17:11:14   访客:8

港口洗舱废水是指船舶在卸货后为更换货种或进行检修、拆解,对原货舱进行清洗所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清洗油舱产生的含油污水和清洗化学品舱产生的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此类废水污染物浓度高、成分复杂,其排放受到国内法规与国际公约的双重约束。

一、标准体系与适用范围

港口洗舱废水的排放管理以《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 3552-2018)为核心依据。该标准适用于中国籍船舶和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的外国籍船舶,涵盖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和船舶垃圾等污染物的排放监督管理。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洗舱作业的许可与监管作出了配套规定。在国际层面,《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附则II对有毒液体物质残余物的排放提出了具体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GB 3552-2018的规定,含货物残留物的洗舱水被归为船舶垃圾的范畴。这一分类意味着其排放管理适用船舶垃圾的管控要求,而非普通废水的排放标准。

二、含油污水洗舱水的排放要求

油类洗舱水是清洗原油、燃料油舱产生的含油污水。根据GB 3552-2018,含油污水的排放控制要求按照水域和船舶类别进行了细化。含油洗舱水的含油量须符合规定的最高容许排放浓度限值。

在内河和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内的海域,含油洗舱水不得直接排入环境水体,须通过船载收集装置收集后排入接收设施,或经船载油水分离装置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在航行中排放。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外的海域,含油污水的排放仍需符合相应的浓度限值要求。

三、含有毒液体物质洗舱水的排放要求

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船舶卸货完毕后,应当在具备洗舱条件的码头、专用锚地、洗舱站点等对货物处所进行清洗。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洗舱水排放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其一,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且水深不少于25米的海域排放。其二,在船舶航行中排放,自航船舶航速不低于7节,非自航船航速不低于4节。其三,在水线以下通过水下排出口排放,排放速率不超过最大设计速率。

对于X类物质(高污染风险物质),卸货后须在船舶离开卸货港之前进行预洗,洗舱水应排至接收设施,直至通过取样分析确认残余物质量浓度低于0.1%。预洗后引入舱内的水方可排放入海。对于Y类和Z类物质,若未按规定程序卸货,同样须在离港前进行预洗,洗舱水排至接收设施。

四、内河水域的特殊规定

内河水域对洗舱水的排放管控较沿海更为严格。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内河船舶卸货完毕后,洗舱水应当交付港口接收设施、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或专业接收单位接收处理,禁止直接排入内河水体。含货物残留物的洗舱水作为船舶垃圾,同样禁止向内河水体排放。

在港区水域内进行洗舱、清舱作业,须取得海事管理机构的许可,并遵守相关操作规程。船舶在港区水域排放洗舱水等污染物,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标准以及我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规定。

五、港口接收设施与处置要求

港口、码头、装卸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备相应的污染物接收设施。洗舱水须在靠泊前制定处理计划,移交时获取接收凭证。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和洗舱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

接收单位需具备符合接收当量的贮存能力,处置单位需具备含油污水的处置设施。接收含油污水的单位,应当于每次接收、转运作业开始后的24小时内将相关情况向海事部门报告。对于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洗舱废水,需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相应标准并符合接收厂家的接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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