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浊度是衡量水体清澈程度的重要光学指标,反映水中悬浮颗粒物对光线透过时所产生的阻碍程度。在水产养殖领域,浊度不仅直接影响养殖生物的摄食、呼吸与生长,还间接关联着水体溶解氧、光照条件和初级生产力。因此,建立合理的浊度控制标准,是保障养殖生产安全与产品质量的关键环节。 一、浊度的定义与表征方式 水产养殖实践中,浊度的表征通常采用两种方式:透明度与浊度值。透明度以塞氏盘法测定,计量单位为厘米,数值越大表示水体越清澈;浊度则以浊度计测定,单位为NTU,数值越大表示水体越浑浊。两者从不同维度反映水体中悬浮物及浮游生物的含量状况。 二、养殖水体的浊度适宜范围 在养殖池塘中,适宜的水体浊度是维持良好水质的基础。传统经验认为,养殖水质好的标准可概括为“肥、活、嫩、爽”。其中,“肥”指水色较浓、藻类数量较高,透明度以25至35厘米为宜;“爽”指水质清爽不混浊,水中除浮游生物外悬浮物极少,透明度维持在20至25厘米。综合各类资料,一般养殖用水的透明度以25至40厘米为适宜范围。透明度低于20厘米时,表明水质过肥,可能趋向恶化;透明度高于40厘米时,则说明水体中饵料生物量不足,不利于养殖生物生长。 以浊度值衡量,不同养殖模式的要求有所差异。在淡水鱼类的生态养殖方法中,有技术方案要求保持水体浊度低于25 NTU。在循环水养殖系统中,由于水流循环和过滤设备的特殊性,对浊度的控制更为严格,要求浊度低于5 NTU。此外,渔业用水检测标准中给出的浊度参考限值为低于200 NTU,该数值为较为宽泛的允许上限,实际生产中通常采用更为严格的控制目标。 就养殖品种而言,以滤食性鱼类为主的池塘透明度宜保持在20至25厘米,以吃食性鱼类为主的池塘透明度则宜保持在30至35厘米。南美白对虾养殖中,前期透明度控制在20至30厘米,中后期控制在30至40厘米。可见,浊度的适宜范围并非固定不变,而需依据养殖对象、生长阶段及生产目标进行动态调整。 三、尾水排放中的悬浮物标准 浊度与悬浮物浓度密切相关,后者是养殖尾水排放标准中的核心控制指标之一。根据《渔业水质标准》(GB 11607-89),渔业水域中人为增加的悬浮物量不得超过10毫克每升,且沉积后不得对养殖生物产生有害影响。在养殖尾水排放方面,农业农村部推荐性行业标准规定,悬浮物一级排放限值为50毫克每升,二级为100毫克每升。部分地方标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严,如湖北省规定悬浮物一级限值为45毫克每升,江西省《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中悬浮物一级标准为45毫克每升、二级标准为90毫克每升。 在实际养殖过程中,维持适宜浊度需采取综合管理措施。当浊度过高时,可通过加注新水稀释、增加增氧设备促进悬浮物沉降、投放絮凝剂等方式予以调节。当浊度过低时,则可通过合理施肥培育浮游生物,提高水体初级生产力。关键在于根据水质监测数据及时调整管理策略,使浊度始终维持在养殖对象所适宜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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