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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场所的水质卫生直接关系到公众健康。大肠菌群作为国际上通用的粪便污染指示菌,其在水中的存在与否是衡量泳池水质是否受到粪便污染、是否存在肠道病原体传播风险的核心指标。对于大型游泳场馆而言,大肠菌群的卫生要求极为严格。 一、现行标准的核心要求 当前,我国游泳场所水质卫生执行的是 《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 37488-2019) 。该标准明确要求,人工游泳池水中总大肠菌群不得检出。各地卫生健康部门在游泳场所水质抽检中均以此作为评判依据,检测结果通常表述为“未检出”方为合格。除总大肠菌群外,耐热大肠菌群同样要求不得检出。 在单位表述上,不同检测方法略有差异。采用多管发酵法(MPN法)时,标准值为“不得检出/100mL”或“不得检出/100ml”;采用滤膜法(CFU法)时,同样要求“不得检出/100mL”。无论采用何种检测方法,其判定结论均为“不得检出”。 二、新旧标准的演变 在GB 37488-2019实施之前,游泳场所水质执行的是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 9667-1996) 。该标准对人工游泳池大肠菌群的限值为 ≤18个/L。从≤18个/L到“不得检出”,标准的提升反映了国家对游泳场所水质卫生要求的日益严格,也体现了对公众健康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强。 此外,GB 9667-1996中细菌总数的限值为≤1000个/mL,而GB 37488-2019已将菌落总数标准提高至≤200 CFU/mL。大肠菌群从“≤18”到“不得检出”的跨越,其严格程度远高于细菌总数的调整幅度。 三、大肠菌群检测的卫生学意义 大肠菌群并非单一的细菌种类,而是一类与粪便污染密切相关的指示菌群。其在泳池水中被检出,意味着水质可能受到了粪便污染,而粪便中可能携带有沙门氏菌、志贺氏菌、致病性大肠杆菌等肠道病原体。泳池水中大肠菌群一旦检出,游泳者通过误吞池水而感染介水传染病的风险即显著上升。 为确保大肠菌群“不得检出”,大型游泳场馆须建立完善的水质保障体系。消毒环节中,游离性余氯需维持在0.3~1.0 mg/L,以有效杀灭大肠杆菌等致病微生物。循环净化方面,池水循环周期不应超过4小时。同时,应设置余氯、浑浊度、pH、氧化还原电位等指标的水质在线监控装置。人工游泳池在开放时间内应每日定时补充新水。此外,浸脚消毒池水的余氯含量应保持5~10 mg/L,并须每4小时更换一次。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GB 37488-2019,卫生健康部门在每年夏季游泳高峰期对辖区内游泳场所开展全覆盖水质抽检。检测项目包括pH值、浑浊度、尿素、游离性余氯、细菌总数、大肠菌群等。其中,大肠菌群为“一票否决”项——只要检出,该场所即被判定为不合格。对不合格单位,监管部门将责令整改并再次抽检,确保水质合格后方可重新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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